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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70问

  69 、当事人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答: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限于合同的主要义务,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当事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管当事人是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还是合同其他义务,当事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履行合同未作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资源浪费,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70、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的补救措施?

  答: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由当事人协商的方式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当事人就有关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在一定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和采用,或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经常适用。在合同欠缺有关内容或者对有关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也可以用交易习惯来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71、甲与妻子商量将自家的汽车以30万元出售给乙,刚好被乙听到,乙等了几天也不见甲有何动静,便给甲发了一条短信称:我同意以30万元购买你的汽车。甲收到后未置可否。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了吗?

  答: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甲虽然与妻子商量将汽车出售给乙,且凑巧被乙听见,但甲并未向乙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乙发短信的行为只能算乙向甲发出的要约,甲未作出承诺,因此,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72、甲给乙发送了一条短信称:我有一辆汽车欲出售。这条短信是甲向乙发出的要约吗?

  答:甲仅称有一辆汽车欲出售,但未明确具体内容,如汽车的价格,也未表示希望与乙订立合同,更没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因此甲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而不能导致他人承诺。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73、甲给乙发送了一条短信称:我有一汽车欲出售,价格30万元,若需购买请回复。乙收到短信后未予回复,并于当日向甲的账户转入30万元。乙的行为是对甲的要约作出的承诺吗?

  答:乙的行为是对甲的要约作出的承诺。乙虽然没有回复甲的短信,但乙以其行为表示愿意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的汽车,根据甲的要约要求作出了承诺的行为。承诺的方式以通知为原则,即明示,以行为作出承诺为例外,即默示,本案乙的行为就属于以行为承诺,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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