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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终审改判 法官详解为何劝阻者无责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张彩凤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河南郑州一名医生杨某在小区电梯里劝阻一位正在吸烟的老人段某,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段某因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田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段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医疗费共计40万余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猝死的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也不存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公平原则,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适用条件应当具备三个要件:第一,行为与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第二,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且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第三,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本案中杨某劝阻段某吸烟的行为并无过错,杨某劝阻吸烟与段某因自身情绪激动引发心脏病致死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杨某的行为是善意的劝告,合法且适当。杨某对该结果更是无法预料的,因此不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施行,《侵权责任法》失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发生在2019年5月,因此一审、二审判决的适用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

  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相比,内容上没有改动,仍然是公平原则的规定。公平原则的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正如本案中若能要求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则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也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环境的价值导向,因此法律不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公众做好人、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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