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张某未婚生育一女,因自己无力抚养孩子,于是将其送给叶某夫妇收养,在叶某夫妇将孩子抚养至8岁时,张某找到叶某夫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叶某夫妇考虑到自己又生育了一个孩子,于是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问:叶某能否要求张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答:能。叶某夫妇与张某之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并不是因为虐待、遗弃张某之女而解除,而是张某主动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叶某夫妇有权要求张某给予补偿。
关联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55、李某与张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李小某由张某抚养,随张某生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李小某完成大学学业为止。问,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有效。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对子女的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只有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才由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及支付时间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关联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