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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划定养犬管理区域

居民饲养犬实行分区管理

  本报讯 (记者 湛伟)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近日,我区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居民饲养犬只实行分区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全区划定养犬管理区域有关事项的通告。

  通告明确规定,芙蓉街道芙蓉西路社区、芙蓉中路社区、芙蓉东路社区、南溪社区,凤山街道梓桐社区、中山社区、红豆社区、油坊社区、龙湖社区、复兴社区、巷口社区,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除白果铺居民小组),确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全区其余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

  其中,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通告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同时,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养犬登记方面,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需提供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固定住所信息;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等材料。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需提供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通告规定,全区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规定依法处罚。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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