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问:危难救助义务的主体有哪些?
答:《民法典》规定了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救助义务主体为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有救助义务的主体。目前,我国有关救助义务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消防法》第44条第4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紧急处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发生事故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警察、医疗机关对受伤人员的抢救义务。《海商法》规定了船长的施救和救助义务。《民用航空法》第48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以及《民法典》第80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2、负有保障义务的主体。《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其他负有法定义务的主体。基于特定关系存在的救助义务,如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义务。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205问:单位是否有义务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答:性骚扰是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民法典》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预防性骚扰、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当你发现受到性骚扰的侵害时,应及时向单位求助。
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性暴力等行为。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206问:超市保安人员怀疑我们偷东西是否有权对我进行搜身?
答:不能。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07问:父母能否随意为自己的孩子安“姓氏”?
答:不能,主要为自然人姓氏的选择权利受限制于父母姓氏之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三种情形时可以选择除父母姓氏之外的姓氏。自然人的姓氏原则上还应由父母协商一致决定,但父母双方未协商一致时,可以将父母姓氏共同作为子女的姓氏,一般父姓应置于母姓前;父母已经离婚或者不具有婚姻关系的,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并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有权单方决定子女的姓氏。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08问:当下都流行搞活动拍摄短视频,拍视频拍到路人是否侵犯其肖像权?
答:关键是看拍视频是否为合理利用肖像权的行为,合理实施利用肖像权的行为不会侵犯肖像权。否则可能违反《民法典》如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未完待续,内容来源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