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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编60问

  203问: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有哪些救济措施?

  答:我国法律对人格权侵害的救济,采取的是通过多种责任形式对受害人予以补救的方式,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赔礼道歉的执行还规定了通过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未完待续,内容来源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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