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令高)近日,记者从区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通知,将再次对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四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进行提高,调整后的标准将从本月起执行,共将惠及全区16137人。
在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方面,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600元。在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面,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在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方面,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此外,在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方面,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
“当前,全区享受该四类保障人员共计16662人,分别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13968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2551人,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46人,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的97人。”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市级通知要求,有效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