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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编60问

  196问:污染环境、生态破坏致损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生态破坏,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下,无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对其污染环境、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侵权责任。责任方式,可以适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修复等多种责任方式,不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未完待续,内容来源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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