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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继承编50问

  146.蒋某与张某婚后生育一子张某某,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蒋某起诉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张某得知张某某并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于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3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问,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能。1.张某既不是张某某的亲生父亲,也不是张某某的继父,无抚养张某某的法定抚养义务,蒋某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的财产用于抚养孩子,张某有权要求蒋某支付张某某的抚养费;2.蒋某违背忠诚义务,且生下孩子,致使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他人的孩子,对孩子付出了很大的心血和感情投入,张某在得知张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后,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关联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47.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保持与李某的不正当关系,擅自将10万元现金赠与给李某,朱某的妻子王某能否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

  答:能。朱某赠予给李某的10万元是朱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朱某为了保持与李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在未经王某的同意下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李某的行为不但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无效,因此,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

  关联法条:《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未完待续,内容来源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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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继承编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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