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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继承编50问

  125.什么是无效婚姻?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如果存在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无效须由人民法院宣告,而非当事人自己为之。

  126.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度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见,可撤销婚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因婚姻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

  127.现实中婚姻登记与领取结婚证可能并不同步,那么婚姻关系何时确立?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规定可知,婚姻关系确立的时间点是完成婚姻登记之时,而非领取结婚证之时。

  128.妻以夫购买一万元的电视机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商家退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没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9.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张某以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幢作为出资与李某合伙经营酒店,因此取得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30.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张某将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幢出租与李某经营酒店,因此取得的租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该租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租金属于法定孳息,故此种情形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1.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张某之父李某单位房改的房屋且登记在李某名下。张某与王某离婚时,一方或双方能否主张该房屋为二人的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

  答:不能。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该种情形下,购买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而不能对房屋主张所有权。

  132.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张某向李某借款十万元,后二人离婚,现李某欲请求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那么谁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答:此时李某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十万元借款系张某、王某夫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

  133.张某与王某系新潮青年,婚后书面约定:一、张某婚前的某房屋一幢、王某婚前的某小轿车一辆归二人共同所有;二、张某、王某婚后的工资、奖金归二人各自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该约定对二人有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34.张某今年19周岁,系某中学高中三年级学生,其父母对他不闻不问,张某能否要求其父母给付抚养费?

  答:可以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未完待续,内容来源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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